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_农副产品_欧宝电竞官方平台在线app下载 
 来源:农副产品 发布时间: 2024-05-01 浏览次数:1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生物”或“公司”)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8,728,000股。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做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3年4月22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姚民仆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5月1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企业内部网站予以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首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3年5月13日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3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做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相关意见。

  7、2023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做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3年7月1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合乎条件的12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1,370,000股,授予价格2.49元/股。

  9、2023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对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

  10、2023年12月8日至2023年12月1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企业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的异议。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80)。

  11、2024年1月2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登记工作,向合乎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000,000股,授予价格2.49元/股。

  12、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及同步修改相关文件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

  依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5%。”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24XAAA5B0206),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拟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118名激励对象(不包括下述2名离职的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428,000股。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1人因退休离职,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00,000股。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8,728,000股,占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2.73%,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1.12%。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企业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发生派息的调整方法具体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的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鉴于公司预计先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再进行本次回购注销,故公司董事会拟根据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及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及实施情况对本次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若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完毕,则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进行如下调整:

  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2.49元/股-每股的派息额0.1元=2.39元/股。

  注:以上股本变动情况的数据,以本次限制性股票注销登记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也不会影响企业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符合解除限售要求,同时因公司实施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1人因退休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72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基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在完成2023年度利润分配后根据相关规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产金额来源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及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生物”或“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及同步修改相关文件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拟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并修订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联的内容。本次调整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做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3年4月22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姚民仆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5月1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企业内部网站予以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首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3年5月13日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3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做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相关意见。

  7、2023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做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3年7月1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合乎条件的12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1,370,000股,授予价格2.49元/股。

  9、2023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对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

  10、2023年12月8日至2023年12月1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企业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的异议。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80)。

  11、2024年1月2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登记工作,向合乎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000,000股,授予价格2.49元/股。

  12、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及同步修改相关文件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

  公司在2023年4月制定激励计划时,以坚持公司发展的策略为前提,并基于在兽用化药、兽用疫苗、环保处理等领域的业务布局,结合对行业未来发展的乐观预判,设定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2023年,公司从始至终坚持既定战略,不断稳固兽用金霉素产品在行业中的龙头地位,同时全力发展兽用疫苗业务。但下游生猪养殖行业漫长的下行周期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超出预期,本次调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主要基于以下情况考量:

  自2022年起,猪肉价格已处于较长时间的下跌调整,结合猪周期的历史数据,当时业内一致认为2023年下半年起生猪价格会开始慢慢地反弹,下游养殖企业经营状况将会逐步改善。但经过一年多的运行,目前生猪养殖行业仍处于下行周期,猪价持续低位震荡,周期持续磨底。猪价下跌且持续低位调整的时间超过了行业预期,给公司下游生猪养殖公司能够带来了较大的成本和现金流压力,其资产负债率也一直上升。根据主要上市生猪养殖企业发布的2023年业绩预告及年报披露的业绩数据,多数生猪养殖企业2023年均出现净利润亏损或同比一下子就下降。目前随着生猪产能去化的持续推进,猪周期有望加快结束,但由于生猪价格经历了较长时间的低迷,大量生猪养殖企业目前任旧存在较大的成本和负债压力并继续采取相关措施减少相关成本,对公司兽用化学药品及兽用疫苗业务具有较大影响。

  由于目前下游生猪养殖行业的景气度持续低迷并向上游传导,公司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对公司做好经营管理和提质增效来说显得很重要。

  综合以上情况,公司原激励计划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已不能与公司当前所处的市场和行业环境相匹配,若公司坚持按照原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将削弱激励计划的激励性,背离激励计划的初衷,不利于激发管理层和核心员工的积极性,不利于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不符合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为了更好地调动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员工的积极性以应对较为严峻的外部环境变化,不断的提高公司整体业绩,为股东创造价值,经公司管理层审慎研究,拟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进行调整。

  结合目前外部客观环境变化和公司真实的情况,公司拟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024年和2025年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并相应修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对应的相关联的内容。详细情况如下:

  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八章第二条“(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做调整,具体如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前(含披露日)授予的,则预留部分考核安排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后授出,则相应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预留部分各年度考核安排如下表所示:

  注:“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注:“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和商誉减值影响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前(含披露日)授予的,则预留部分考核安排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后授出,则相应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预留部分各年度考核安排如下表所示:

  注:“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和商誉减值影响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八章“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进行调整: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纯收入能力的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长期资金市场形象;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股权激励的成本支付,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应予以考虑,减少激励成本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最大限度保障股东利益。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2025年公司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55%、220%、315%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不是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拥有非常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是反映公司纯收入能力的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长期资金市场形象;在考虑了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之间的竞争情况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以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本次调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是公司综合考虑当前的实际经营情况、行业未来发展预期并结合当前经济形势所做出的合理调整,不会改变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对行业未来发展的信心。本次经调整后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仍然具有挑战性和增长性,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并保障核心团队的稳定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

  本次调整不存在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也不存在调整授予价格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综合考虑了当前的外部环境影响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更加合理地激发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凝聚力,调整后的激励计划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能够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侵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事项。

  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24年5月6日(星期一)下午15:00至17:00在全景网举办2023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王东晓先生,董事、总经理谢昌贤先生,财务总监牛有山先生,董事会秘书路漫漫先生和独立董事卢文兵先生。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2023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2024年5月5日15:00前访问,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敬请广大投资者通过全景网系统提交您所关注的问题,便于公司在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提升此次业绩说明会的针对性。此次活动交流期间,投资者仍可登陆活动界面进行互动提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含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同一价格认购。

  1、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

  3、最终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将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金额,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的数量,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拟将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建设、研发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限为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办理与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7、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发行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1、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3、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股份有关的其他事宜。

  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事宜的条件下,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的期限,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期限一致。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并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议案尚须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授权通过后,具体发行方案及实施将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融资需求,在授权期限内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的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的企业愿景是成为世界领先的动保企业,为全球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为实现这一目标,公司在兽用化药、兽用疫苗等领域积极布局新品种,开拓新赛道。

  目前,公司现有业务包括动物保健品业务、环保污水处理及农产品加工业务,产品种类涵盖兽用化药、兽用疫苗、玉米淀粉及联产品和工业污水处理服务。

  采购模式:公司严格按照GMP、FDA质量管理规范关于原材料质量的要求选择供应商,形成了供应商准入、考核、能力提升和淘汰全周期管理制度。采购部对原料价格进行分析和汇报,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考察和评估,根据行业标准和公司真实的情况建立备选供应商档案,并会同其他业务部门全面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供应商的依据。品质技术部对每批原材料进行质量检验,保障原材料质量符合生产需要。

  生产模式:公司严格按照GMP、FDA要求组织生产,从原料采购、人员配置、设备管理、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包装运输等方面,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在整个制造过程中,质量管理部门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进行全程检测及监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公司积极调整优化产销模式,统筹产销平衡的阶段性与趋势性,进行产销的动态调整,通过以销促产、以产促销,形成产销互动的良性循环。

  销售模式:公司兽用化药已建立辐射全球重点市场的销售网络,美国是公司海外核心市场,其他海外市场主要包括加拿大、墨西哥、南美、欧洲、东南亚、印度、越南等国家及地区。国内市场客户包括终端养殖场及渠道经销商,公司主要客户为大型养殖场。大型养殖场采购量大,发货集中,对于售后服务有较高的要求,公司对这些客户进行直接销售并提供一体化综合服务。针对中小客户养殖场点多、面广且分散特点,公司通过经销商实现渠道下沉向该等客户销售商品并提供服务。

  采购模式:公司按照GMP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建立了完善的供应商管理制度。每年针对主要原材料进行评价并与具有合作意向合格供应商签署框架合同,根据各物资需求部门需要制定需货计划,与供应商进行询价、议价、汇总比价等流程助力实现降本提质目标。

  生产模式:公司采取“以销定产+安全库存”相结合的生产模式。生产部门根据在手订单和销售部门的销售预期、目标,结合公司生产能力、疫病季节性防控需求等制定生产计划组织生产。考虑疫病季节性防控需求、生产周期、批签发制度等因素,合理安排生产和确保安全库存。公司已通过兽药GMP认证,建立了严格的生产、质控体系,保证产品质量。

  目前公司疫苗板块拥有四大生产基地:金河佑本托克托智能工厂、杭州佑本工厂、吉林百思万可工厂和法玛威疫苗工厂(美国)。

  销售模式:公司兽用疫苗销售市场涵盖国内和国际市场,国际市场有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哥伦比亚、巴西、阿根廷、挪威、泰国、越南、韩国等国家,国内销售方式为“直销+经销+政府采购”相结合,为客户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保障动物健康。

  农产品加工产品主要有玉米淀粉及联产品、液糖。农产品加工项目作为公司配套支持部门,为公司主产品金霉素的生产提供主要原料-玉米淀粉,富余部分淀粉产品及联产品和液糖对外销售。

  环保业务主要有工业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固废填埋、气味治理等,环保业务项目作为公司配套支持部门,为公司污水处理提供解决方案,同时也为工业园区及其他地区企业提供环保解决方案,为保护当地生态环境及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财政部2022年11月3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2023年5月12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3年6月6日、2023年6月29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和《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实际向120名激励对象授予21,370,000股限制性股票。2023年7月7日,公司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2023年12月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的议案》,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的授予日为2023年12月6日,以2.4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1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000股限制性股票。2023年12月28日预留授予(第一批)登记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5)。

  公司于2023年9月4日至2023年9月8日接受了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美国FDA”)为期五天的cGMP现场检查。美国FDA针对这次检查的现场检查报告(EIR),报告检查结果为0-483(零缺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通过美国FDA现场检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73,575,552.75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7,357,555.28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329,315,834.00元,扣除本年度分配以前年度利润75,375,248.80元,2023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20,158,582.67元。

  为积极回报股东,与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前提下,现拟定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以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的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若以截止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公司现有总股本780,422,398股扣减已回购股本16,953,710股后的763,468,688股为基数进行测算,预计分派现金76,346,868.80元。在权益分派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股本总额若发生变化,公司将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股利分配总额,具体以实际派发金额为准。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年度。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现金分红水平与所处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提出的,该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或其他不利影响,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认为: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当前的真实的情况并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同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备案,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

  (二)本次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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