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粮食局等四部门《新余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_粮食供应_欧宝电竞官方平台在线app下载 
 来源:粮食供应 发布时间: 2024-04-22 浏览次数:1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粮食局等四部门《新余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新余市分行《新余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储备粮(含市级储备油和成品粮油以下简称“市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为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而储备的粮食。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的计划、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承储企业组织市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银行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差价亏损补贴等财政补贴,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做监管。

  第六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余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新余市分行”)负责依照国家及农业发展银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购销、储存、轮换、动用等具体业务的管理工作,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八条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新余市分行根据省有关部门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规模和我市宏观调控需要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给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第九条承储企业应当考虑储备品种、储存年份、实物库存量等因素,向市粮食局提出购销轮换计划建议。

  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承储企业购销、轮换计划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轮换通知。

  第十一条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封闭管理,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存挂钩”的原则,农发行新余市分行根据市级储备粮计划及时提供贷款,确保钱等粮。

  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应当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十三条市级储备粮贷款管理按照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办法执行。

  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市财政局按季及时、足额拨付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发行贷款利息。

  市级储备粮贷款由承储企业统贷统还,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十四条市级储备粮按照有利于合理地布局、便于监管和规模存放原则,承储企业具体承担储存市级储备粮任务,并对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市级储备粮应相对集中管理。

  (一)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市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

  (二)收购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品质衡量准则和食品安全标准;

  (三)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账实相符,在市级储备粮专用仓库外明显处悬挂“市级储备粮”标牌;

  (四)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备管理状况做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粮食局;

  (六)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报送的市级储备粮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市级储备粮的损失、损耗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新余市分行审核,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市级储备粮的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由市财政负担,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负担;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损,由承储企业在保险公司定损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扣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后的差额由市财政弥补。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要运用科学先进的粮食储藏技术,延缓市级储备粮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市级储备粮的质量检验由市粮食局负责组织,每年秋季普查按国家规定的扦样办法进行现场扦样,仓内封样,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检测粮油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相关食品安全指标,检查结果由承储企业统一汇总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市级储备粮的质量一定要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粮食质量、食品安全和储存品质控制标准。对于食品安全指标达不到国家收储标准和省有关要求的粮油,按属地原则在本地粮食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承储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农发行新余市分行向承储企业收回所占用的政策性资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油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承储企业重新轮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粮食,应自市粮食局下发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轮入,如错过收购季,经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新余市分行批准,延期至同品种下个收购季轮入。

  (一)静态轮换管理方式。静态轮换原则上实行均衡轮换制度,稻谷每个轮换周期为三年,食用植物油每个轮换周期为1-2年,轮换架空期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最长不允许超出六个月,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不得享受相应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如遇粮食保供稳价、平衡市场供需等情况需要,市粮食局可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新余市分行专门下达文件,在轮换计划内指定承储企业轮入、轮出完成时间,其架空期按照专门下达的文件执行。

  (二)动态轮换管理方式。主要是指主城区成品粮油储备轮换。动态轮换是指按照粮权明确、即入即出、库存充足的原则,承储企业可根据市下达的计划采取年度内多次轮换,或周转轮换。

  第二十一条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新余市分行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于每年年底确定市级储备粮下一年度轮换数量、品种计划下达给承储企业。

  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新余市分行可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承储企业应考虑储备品种、储存年份、实物库存量等因素,科学制定轮换计划建议,并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确保市级储备粮每月末实物库存不能低于总量计划的70%。

  对品质发生明显的变化的不宜存粮或因自然灾害等特殊问题导致的不宜存粮,必须及时申报轮换;对宜存粮食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申报轮换。

  第二十三条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应急保供等需要,采取相关方式下达。承储企业根据市下达的轮换计划和市场形势自主决策,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或边购边销等方式来进行轮换。

  第二十四条市级储备粮的轮换主要是通过粮食交易批发商业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来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来进行。轮换应充足表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应保留10年。竞价采购所产生的买方市场交易费和竞价销售所产生的卖方市场交易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五条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报备制度。承储企业在开展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前,需向市粮食局报备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粮食局联合有关部门下达轮换通知,方可开展轮换工作。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按轮换计划完成市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后,对入库数量、质量和储存库点等情况做核查初验,验收情况报市粮食局,市粮食局联合有关部门对轮换粮食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不得享受相应保管费用,并扣回相应利息补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延期)计划的,由承储企业及时提出申请,经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新余市分行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保管费用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核定后按季拨付给承储企业。轮换费用根据当年下达的轮换计划,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一次性拨付给承储企业。

  因政策性(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轮换价差亏损,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依据市场真实的情况进行补贴。市级储备粮动态轮换不享受轮换费用及亏损补贴。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三十条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市级储备粮的动用产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由市财政负担,产生的价差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价差亏损相关费用和价差收入由市财政局和市粮食局共同核定。

  第三十三条市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足动用的市级储备粮,重新核定入库成本。

  第三十四条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做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市审计局依照审计法律和法规的职权和程序,对市级储备粮的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察觉缺陷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承储企业对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七条农发行新余市分行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新余市分行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处理并依规定报告的;

  (三)拒绝、阻挠、干涉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市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市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六)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立即处理,或者处理不了未及时报告的;

  第四十一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要求承储企业限期整改,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同时取消其承储任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市财政局、农发行新余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和农发行新余市分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政务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新余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粮食局等四部门〈新余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14〕6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参照本管理办法施行。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由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新余市分行另行制定。

  余府办发202132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粮食局等四部门《新余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号



欧宝棋牌

欧宝棋牌

bob体彩平台成立于2010年12月,是温州市人民政府直属的国有企业之一,注册资本金50亿元。 bobvip体育彩票主要承担我市粮食供应、农副产品供给配送、专业市场运营、会展经济、民办教育产业发展等服务百姓日常生活的业务经营;承担旅游和文化基础设施或项目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服务。 ....

查看详细

联系我们

地址: 温州市瓯江路展银大厦
电话:0577-88198479
手机:4008-199-199